前台積電工程師陳立明因洩漏台積電先進2奈米製程的商業機密而被判刑10年,此案是台灣國家安全法中首起涉及企業實體的案件。陳立明加入設備供應商東京電子台灣後,向現任台積電工程師吳品淳(判刑3年)和柯奕屏(判刑2年)索取機密資訊,以使他的新雇主受益。另一名台積電員工陳維傑被判刑6年。 東京電子台灣因未能阻止洩漏事件而被罰款1.5億新台幣(若向台積電和國庫支付賠償金,罰款可能減少)。東京電子台灣的盧奕尹因銷毀證據而被判處緩刑。 檢方發現洩漏的資訊——特別是關於蝕刻設備的資訊——被用於改善東京電子在爭取台積電供應合約方面的表現。台積電透過內部調查發現異常情況並舉報此案,凸顯其對商業機密違規行為的零容忍政策。